电力网获悉,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并颁发《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详情如下:
关于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环审〔2024〕138号
中核大唐庄河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B版)的报告》(庄核综发〔2024〕11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位于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陶屯村西南侧,拟建设2台华龙一号压水堆机组。项目选址与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相容。
《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B版)》(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的评价模式和参数选择合理,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小,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我部委托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配合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月2日印发
关于颁发《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国核安发〔2024〕234号
中核大唐庄河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C版)的报告》(庄核综发〔2024〕112号)及其相关附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C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2429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核安全责任,遵守《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活动。
附件: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辽宁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月2日印发
联系人:候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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